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5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49775號函示:  依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及地方自治法規定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家長會之行政管理權責均屬各地方政府.即本校家長會需依台北市自治條例,運作準則規範及教育局頒訂之範例,修訂各項辦法,俾符法制規範。
    位置
    資料夾名稱
    政府法規
    發表人
    家長會
    單位
    家長會 (espa)
    建立
    2019-12-18 09:24:10
    最近修訂
    2019-12-18 09:24:25